作者简介
王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谢雨薇:山东大学2020级统一战线学硕士研究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它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论述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长期实践,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基本原理的运用,完善于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宗教工作实践,明确于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中,体现在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文件和具体工作之中。这一政策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本文主要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历史演进、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历史演进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建党伊始。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中央机关报,《向导》周报发刊词提出: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这几项自由权利“已经是生活必需品”。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规定:“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抗日战争时期。1938年,《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指出:“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1939年5月,周恩来在汉口专程拜访了基督教界人士吴耀宗,向他表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1941年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指出,“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反帝反封建制定的宗教政策集中体现在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打击、消灭反动宗教势力上。1948年2月,中国共产党在《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当某些外国传教士进行特务破坏活动时,我们除将其扣留治罪外应搜集充分证据,公布中外,以明其罪。但必须将其罪行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区别开。即犯罪的传教士,须治罪,或驱逐出境。”1949年9月21日,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重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对于宗教矛盾。1957年3月,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在中国,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矛盾,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的矛盾,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矛盾。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必须把反革命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严格地区别开来。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的敌人,不管他们有无宗教信仰,都要依法严办。宗教信仰则是人民的自由,是必须加以尊重和保护的。这是决不可混淆的两类矛盾。如果混淆了这两类矛盾,在工作上和政策上,就要犯原则性的错误。”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还强调:“一定的宗教信仰,就有一定的宗教生活,这是不可分离的,保护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就不要干涉信教群众的正当的宗教生活,并且要允许他们有宗教活动的场所和一定数量的宗教职业者。”对于宗教消亡。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变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1962年7月,周恩来在同班禅等人的谈话中指出:“在现在的中国,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宗教活动场所重新恢复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宗教工作走回正常轨道。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和干预教育。”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因此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政教分离,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等宗教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处理现实宗教问题的过程中被再次发展应用。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在1993年形成著名的三句话,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之后加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这四句话成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召开两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宗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在2016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2018年修正的宪法第三十六条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18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以翔实数据和大量事实,系统介绍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法律,全面展示中国宗教工作取得的新成就、新进展,彰显了中国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行动和追求。
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不信仰宗教的群众的权利。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两个方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法律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刊物、书籍,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交流等。
(二)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自由需要法律来保障、来实现。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义务,即任何宗教活动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是相对于政教合一而言。政教分离已经成为现代化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宗教不得介入国家的立法、司法、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等领域,不得干涉国家政治、干预国家权力,任何宗教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另外,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是政教分离的应有之义。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政教分离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障国家中各宗教平等的有效途径。
三、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中国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国际文书和公约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还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信教群众的需要,这与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
(二)结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
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中心任务。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在现实层面上,中国共产党没有脱离人民大众的特殊利益。党的总任务是代表全体群众(包括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宗教问题的处理要服从服务于党的总任务。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思想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只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周恩来曾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向来就是合作的。不信仰宗教的人应当尊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的人也应当尊重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也可以合作,这对我们民族大家庭的团结互助合作是有利的。”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结成了广泛的统一战线,努力画出最大同心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