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政党概念的演变与比较
作者简介:
方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教授,统一战线学、政治学理论、党的建设、中外政治制度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岛研究院院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中组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首批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高端智库首批岗位专家。
李宸,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4级硕博连读研究生。
《论语》曰:“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及至今日,世殊时异,政党存续于诸国政治之中却已百余年矣。“故曰天下者,党派之天下也;国家者,党派之国家也。”[1]环顾当代世界主流政治生态,除极少国家外,一国之权柄无不为政党所操执,一国之政治无不为政党所主导,以至于中西学者今谈及政治,言必称政党;而各国之间,又列党并立,迥然有异,互相竞逐,蔚为大观,是故对政党概念的学理把握亦因时因地而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理解现代国家政治必仰赖于对“政党”的理解,其内涵的历史流变又是因应不同时期各国政党政治变迁的学理归纳。以“政党”一词在中西语境下诞生与丰富的纵向递进为起点,从宏观上厘清政党概念的演变脉络,裨益于梳理政党概念的历史形态;以中西学者界定政党范畴的侧重之处的横向比较为延伸,从微观上观照政党概念的内涵殊异,有助于发现政党概念的本质面向。基于对中西政党概念的梳理与比较,又可从学理上更为深刻、全面地重释乃至重构政党概念。
一、中西语境下政党概念的演进与变迁
“party”一词源于西文,其词源为拉丁动词“partire”,释作“分开”。“然而,在17世纪之前这一词汇并没有以任何重要方式进入政治语汇。”[2]盖因“party”是彼时西方抽象的集合概念,“主要是‘分析性的分割(analytic partition)’”,[3]其于政治实践之中的运用为具体的历史相似物“sect”所滞,故而仅在较为含混和宽泛的意义上可与“sect”互为替用。“sect”意即“分裂”,词源为拉丁动词“secare”。“在17世纪‘sect’这个词开始和宗教相联系,尤其是和新教中的分裂教派相联系。”[4]其时,“sect”词义引申作教派、派别,而在政治语言中所承载的分离、分隔之意渐为“party”专属。因此,“party”循此一路径引入政治语言中后果有二:
其一,“party”取“部分”之意,与“sect”类似,沦为“factio”的近义词。“factio”译作宗派、派系,来自拉丁动词“facere”,是西语中相对古老的政治术语,概指基于私益从事破坏活动和有害行为的政治社团。“派系”作为具象的实体,内起于结合部分意志的专擅,外化为威胁整体秩序的行为,自古罗马以来每每谈及必伴之以厌恶和敌视,而“party”无非是宗派的同义反复,所异者不过为邪恶本质的深浅。“政党乃政治之邪恶,而宗派则为所有政党中最恶者。”[5]因此,政党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被视为构成整体的部分异化的产物,是致力于反对整体而非与整体相和谐的部分,其与派系之辨尚不明晰。
其二,“party”建基于“factio”之上,故此作“政党”之解的“party”正是从“factio”中分化而来的。前述派系乃部分意志的专擅,其意志又以派系内私益的一致和情感的结合为物质基础与心理动力,而“政党”之说正是在派系的心理层面上的转向与超越,随后才在抽象意义上能够独立于派系,再后才可落脚于具象的、实体的政党一物。“党争就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6]
政党与宗派在心理层面上更为明显的区隔见之于休谟的著述中。休谟将派系划归为因利益结合的派系、由情感结合的派系和依原则结合的派系三类,其中依原则主要是政治原则而结合的派系则为政党。“源自原则、特别是从一些抽象理论原则分歧产生的政党,只有现代才有。”[7]原则与情感之区别在于其所赖以维持的理性内核:理性使政党既自洽于自我在意义上的逻辑联系,诠释和彰显自我的行为,又兼容于彼此在原则上的冲突与矛盾,避免陷入情感的盲目与狂暴。由此,“政党”一词的内核从情感向理性的心理置换,旋即意味着政党作为抽象之物从派系范畴中的分化。而抽象意义上的政党具象为实体意义上的政党的过程完成于伯克,其演进之潜在线索则是对政党物质基础的认知转化。
现代政治学意义上政党概念之辨的突破成于伯克之手。伯克认为“政党是人们为通过共同努力以提高民族福利,并根据某种他们共同认可的原则而结成的组织”[8],并宣称政党之首要目的是“谋求一切正当手段,使持此种政见者获取某种条件,从而使他们得以借助国家的一切权力和权威,将其共同方案付诸实施。”[9]其突破之处又呈现于两方面:
第一,政党的物质基础应在公益而非私益,进而将政党从抽象之物转为实体之物,以与派系之“恶”相殊异。伯克之论,首起于“团体”一词:“我的原则,实际也是顺理成章的原则,指引我们以团体的方式去行动。”[10]任一人唯求诸于团体,从团体而行之,方才足以获致恒常与稳定,且其团体若对公共事务报以极大热忱,则为“有德者的组织”,间或参与到政府的权力运行之中,凭藉公权谋取众人福利,可称之为“政党”;其团体若身居庙堂而蝇营狗苟,不啻为“小人”,即使假借“政党”之名仍不免于“派系”之嫌。政党之争与“卑劣地、偏私地去奋力捞取权势和利益之间的差别,不难分辨,”[11]而后者恰是对派系之争的直观写照。
第二,政党的现实价值应为民主之必要而非民主之恶果,进而沟通社会与国家,赋予政党以正当性。实质上,政党之所以为民主之必要,是其物质基础由私益至于公益的演化轨迹在公共政治领域的自然延伸。当时伯克置身于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水火不容的激烈斗争的宏大政治背景中,其极为迫切的政治任务是在国王的横暴之下,促使“政治人物稳固地联合起来予以反击”,“使宪法回到它本来的原则上去。”[12]举凡议会中德行之人皆须结成同盟,秉持人民公意的旗帜,以国家之权威抵御国王之强力,以国家之公益对抗国王之私益,使国家既免于分裂之患,又足以践行民主。政党的正当性正生于斯。故而伯克说:“在一个自由的国度里,必然有政党存在着。”[13]
与之相悖,虽然伯克将政党的概念建立在公益与民主的基础上,但毕竟不足以超越一时一地的局限而真正消弭政党利益所内含的派系特性,以至于伯克之前和之后的诸多学者仍将政党视作宪政实践中不得已的恶果。譬如波林布罗克认为,“即使在政党完全堕落为纯派系之前,仍旧是某些人为特定目标及特定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14]而贡斯当则坦诚:人们不能指望从政治组织中排除政党,否则自由的优点将不会得到保持,但又必须使政党尽可能地无害。有鉴于此,“政党”一词在西方所引致的概念辨析上的歧义与争论,可见一斑。
总之,在西方语境中,“party”一词在抽象意义上与“派系”的分离及在实体意义上与“政党”的耦合主要以三重特定面向的转变为内在支撑,即心理上由情感的驱动到理性的彰显,物质上因私益的结合到公益的聚焦和价值上从民主之恶果到民主之必要。此外,“政党”概念的变迁又以西方学者对这一政治现象所暗含的诸如否定、赞许或不置可否等复杂态度为表征,反映出早期西方学者在政党理念上或互斥或靠拢的矛盾倾向。
“政”、“党”二字中国古已有之,而二者合为一处指代现今所谓的“政党”始自清末民初。《尚书》中“继自今我其立政”[15]的“政”,即官吏正长。《礼记》中“朝诸侯,分职,授政,任功”[16]的“政”,又有“政事”之意。子曰:“政者,正也。”[17]此一处,“政”,从正出。而《十三经注疏》释义:“为正者,取平正之义。”[18]《故训汇篆》则考证“党”字含七十余种用法,可表示人数、居所、亲朋、偏私、群体、派系等六义。中国古代虽无“政党”之名,却有“政党”之实。“中国之有政党,殆自宋神宗时之新旧两党始。”[19]神宗时新旧两党各有政见,又皆以救国为己任,惟其主张方法各异,两党之争实为“士大夫与士大夫分党派以争政权,”继而外御国辱,内除陈弊,此与伯克关于政党首在公益的论断相仿,“实吾国历史上仅有之事也。”[20]而现代意义上的中文“政党”一词则在19世纪70年代转译自日文,其在中国政治实践中的引介与应用可分为三阶段:
其一,将“政党”类比“朋党”,视其为祸国之魁首。中国向有“朋党之患”,君主虽为王朝政治中心,权力却常旁落于宦官、强藩、外戚之手,譬如东汉党锢之祸,又如唐代牛李党争,是故后世多以党为禁。清末世人受此观念影响颇深,而对“政党”之说又无从认识,将形似而实非的二者等同就实属必然了。洋务之初,曾游历西洋的近代学人马建忠论及英国政党政治:“不知君主徒事签押,上下议院徒托空谈,而政柄操之首相与二三枢密大臣。遇有难事,则以议院为借口。”[21]
其二,将“政党”定为“议会党”,视“革命党”为“乱党”或“非政党”。戊戌变法之后,梁启超、严复等立宪派承继戊戌时期结党立社的传统,组建政治团体,但当时民众仍广受“政党”误读的影响,所以立宪派政治团体多以“会”、“社”自名,假“会”、“社”之名而行“政党”之实,以防被视作“朋党”。为开启民智,立宪派成员又借《时务报》《湘学报》《国闻报》等刊物,宣传西方现代政党思想,譬如“天下不能一日而无政,则天下不能一日而无党,”[22]又如“文明之国,但闻有无国之党,不闻有无党之国”。[23]然而,当时梁启超仅将“政党”偏狭地定义为“议会党”,进而直陈“革命党”的非法地位:“政党者欲把握国家权力,而遂行其志,故联合同人为一政党也。偶有民人,结作一党,而反抗君主之权,以强逼君主是革命党耳,非我所谓政党也。”[24]“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25]革命党刊物《民报》则反诘之:“政党者,摇唇鼓舌以政见闻于朝。”[26]可见,“政党”与“革命党”之分流为当时中国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普遍认同,二者之辨实质上是在救亡图存问题上革命与立宪的两种政治取向之间的相互攻讦。
其三,将“政党”内涵予以复杂化,其外延也日益泛化。自武昌起义和清廷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开放“党禁”以来,民主共和之声日隆,“政党”风气继以舒展,国内原有政治团体纷纷改为政党,从事国内政治运动者亦大都归于党籍,“政党”之名遂滥觞于中国,而“政党”的概念则不复固定。时有“政党”之论者三:一是就来源而论,即政党是部分国民代表的自愿集合,“政党者,由国民之一部分组织而成,用投票以操持国务,而实行一党之政策者也”[27];二是就形式而论,即政党是永续的正式政治团体,“政党者,以永久结社之性质,而以其一致之政见,为政治上之活动,以期其政见之得实行为目的者也”[28];三是就本质而论,即政党是为公共利益而行的团体,“政党之要义,在为国家谋幸福,人民谋乐利”[29]。
“政党”一词在中国近代的演变脉络实为现代化潮流在中国传统政治领域自然延展的侧写,是日益崩溃的封建制度之残余与欣欣向荣的现代政治之萌芽在“政党”这一新兴事物上的彼此交互。世人对政党的态度由避之不及到趋之若鹜,以至于民国初年的政党纷起、党争不辍,反映出当时政党之辨仅流于一般形式而尚未真正在实质上达致共识,遂使“政党”之谓指或狭隘或宽泛、“政党”之义涵或简单或复杂,其深层矛盾则在于诸人所立足之价值点的对立,由此引起政党之价值论述上的冲突。较之于西方,中国语境下“政党”一词同样经历过从为人诟病到广受称颂的变迁。
二、中西视域下政党概念的共识与歧见
自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发轫于西方,政党概念在中西语境中的演进与变迁反映出不同视域下学者们对政党形态与实质的认知渐次深化与递进的理路,其既有因共识而存在覆盖与交叉的范畴,又有因歧见而存在特殊和独立的领域。中西方共识交汇之处,是不同视域下关于政党形态与实质的一般性概念,涉及政党的若干层次;见解分流之处,是中西政党形态与实质的分立在意识领域的涉入,关乎政党的实在状态。
19世纪以降至20世纪初,中西方学者关于政党实在的表层共识下彼此间的深刻歧见主要表现为:
第一,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是构成政党的基本二要素。中西学者虽对构成政党的基本物质要素与精神要素的必要性深以为然但又据此各有阐发。在二者看来,党员与领袖的有机结合所形成的组织结构、目标体系的有序排列所组成的政治纲领和党法党规的系统罗列所构成的政党纪律是政党物质要素的基本单位,中西并无二致;所异者是在价值倾向上,中国政党立足“公义”精神而西方政党则坚守“公益”精神。“公义”与“公益”虽皆表现为“国家全体之利害”,但二者内在取向确有不同:“公义”是一种道德取向,其里为关乎党员与领袖的道德自觉,“凡组织政党者,则为国民中之先觉,其党之善与否,以其对于国民之良心为断,”[30]其表为对于国家与人民的道德实现,“为国家谋幸福,人民谋乐利”。“这是当时的人们为了既避免西方政党政治之流弊,又吸取中国古代朋党政治之祸乱教训而得出的结论。但其中又带有传统‘家天下’群体观的陈迹”[31];“公益”则是一种理性取向,出于西方理性精神在政治领域的发育与张扬,其里为对于党员与领袖的利益主体驱动,其表则为涉及政党与国家的利益主体关联。
第二,权力是政党的核心,执掌权力是政党活动的目标。但当时中西学者关于权力内涵及运行的见地略有不同。虽然伯克认为政党是“使人们能以国家的全部权利与权威,执行其共同计划的‘适当手段’”,中国也有如梁启超之言:“一国之中,政党既不能占政治上之大势力,则政党之作用,必不能完全,不足以言政党也,”[32]但是西方学者所说的权力主要指立法权,立法权的权重又因欧美议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所增益,而立法权的获致由此必然在合法的途径之中;中国学者观念中政党权力的范畴却历经诸变,异议丛生,既有立宪党人主张凭藉投票形成议会优势,以“立法权”的权力制衡皇权,也有革命党人力图通过暴力推翻清廷统治,以掌握全部国家权力。
第三,利益是政党的本质,实现利益是政党活动的归宿。中西学者皆将政党的基本立场冠以国家利益之名,但其利益的谓指却迥异其旨。西方政党源起之时正值资产阶级政治意识日渐觉醒,其国家利益主要涵括反对君主专制与封建制度和建立现代民主议会制度两方面:“当议会的真正尊严通过与选民的正当结合得以恢复时,议会就会开始认识到,那些曾一度使它丢脸的非法权力都是伪饰之物,是奴役的标记,并考虑最终将其唾弃。”[33]而与中国语境下政党概念相适宜的国家利益之说则受制于当时的政治局势,国家利益必然因应资产阶级革命与民族解放运动的潮流,以政党为工具,热心毅力,建新政,强国家,“内维秩序之紊乱,外戢列强之野心”。[34]
第四,政党与民主息息相关。尽管中西学者都察觉其时政党之涌现与民主之暗流交相呼应,但前述西语中现代政党概念的明晰伴之以政党在价值层面上从民主之结果向民主之必要的转向,而在中国学者的观念构建中政党与民主的联系却呈现非线性相关:譬如时有毁党造党论者认为,政党虽好,却过于超前,不合民主之势,盖因“专制之毒,铲除未久,一般人知识幼稚,无平民政治之经验,政党实不应发生太早”[35];又有立宪改良派将政党看作宣露民意、凝聚共识的工具,“政党所以发表民意大半之意向者也,不有政党,民意何从而得知?”[36]可见,彼时学者关于中国政党与民主之联系的看法,见仁见智,观点驳杂,未尝一致。
诚然,中西语境下政党概念的出现与演进肇始于不同时期,其内涵与外延既有交叉又有区隔,理路与表征既有共识又有歧见,但二者都是政党概念发端之时学者们对政党概念的蒙昧认知,并成为后世中西之间政党概念变迁的雏形。随后中西学者关于政党概念的认知因时因境而异,又有所演化。在西方,自伯克以来,欧美诸国几经革命,政制渐变,政党形态与功能亦随之发生变化,且世界各地民族党、革命党又风云涌现,因而在西方视域下政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千变万化,极为丰富;在中国,先有国家分裂,政党林立,气象万千,后有无产阶级革命党人建政立治,消弭党争,统一思想,以至于建国初相关学者的“政党”之论曾常处于一致的境地。其时中国学者多以马克思主义阶级论为底色,几乎完全承继列宁、斯大林关于政党的界定,将政党视为“阶级的组织”[37]和权力的中心:列宁认为,政党是阶级社会中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各阶级政治斗争的最严整、最完全和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各政党的斗争,”[38]“党是阶级的觉悟的、先进的阶层,是阶级的先锋队”[39];而斯大林则断言,“党管理国家”、“党是政权的核心”[40]。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治学者开始广泛涉猎、吸收西学。一时之间,西方不同时期、各个流派的观点、理论麇集毕至,不可胜数,欧美政党学说亦复充斥于国内,国内政治学界在同一时期兼容西方在不同时期、由不同学者所发展建立的理论,以至于国内有关政党的定义虽有相合,犹有分歧,争讼不已。现当代西方有关政党概念的新突破表现于三方面,国内政治学界对政党概念的理解较建国后所不同者也可归于此三方面,而同一方面之内中西间又略有差异。
(一)基于政党本质属性的阶级组织论
所谓阶级组织论,即将政党之本质建立在阶级分化和阶级利益之上,视政党为阶级在政治上利益的集中代表者,阶级性是政党的本质属性,是故有无产阶级政党与资产阶级政党之分。此一论断当前属于国内政治学界主流观点,一般为学者所持有,尤以高放与王浦劬为代表。高放认为:“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旨在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以实现其政纲的政治组织”[41];王浦劬认为政党在“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42]阶级是以生产资料之占有为依据对社会所做的划分,将“阶级”一词引入政党学理建构之中自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西方学者看来也有存疑之处:其一,阶级利益既有分歧又有统一。当今世界各阶级为民族与国界所隔,一国之内各阶级又共存于同一社会共同体中,各方既有阶级的特殊利益又有国家的普遍利益,二者殊难权衡;其二,阶级利益既有差异又有融合。现代社会成员利益取向日趋多元,同一取向下阶级之间又有所贯通,边界难以明辨;其三,政党既有代表又有自为。任何政党都由人所组成,而人必负载多重角色和利益,其行为由何者驱动实难确定。当前西方“阶级”一说势弱的缘由盖在于此,而西方学者多以“选举”为政党立论,选民而非阶级是政党掌握权力的基础。因此,西方政党研究集大成者萨托利认为:“政党是被官方认定在选举中提出候选人、并能够通过选举把候选人安置到公共职位上去的政治集团。”此一看法代表当今西方政党概念研究的一大主流。
(二)基于政党核心属性的权力目的说
持此论调者以政治权力为核心来分辨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政党以直接掌握和运行国家政治权力为目的,燕继荣等人为这一说法的代表。他认为:“政党就是人们为了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赢得政府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43]这一定义突破之处在于:一是独辟蹊径,直接以政治权力为政党的核心属性;二是立意深远,将选举纳入政党获致权力的主要路径。而后者在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下厘清了执政党权力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实践逻辑与理论关联,意义不可谓不重大。燕继荣关于政党的概念颇具西方色彩,权力也是西方学者界定政党的基本视角之一,如熊彼特的经典政党定义就为:“一个政党是其成员打算一致行动以便在竞选斗争中取得政权的团体。”[44]纽曼曾论及政党的特殊性:“只有在争取政治上的控制权和对各种政治力量发生明显的影响上,政党才有其意义与重要性。”[45]罗斯金也认为,政党“是以通过赢得大选的方式来影响政府为目标的组织。”[46]鉴于此,在权力视域下,西方的政党概念同样包含两要素:第一,政治权力的执掌是区别政党与其他政治组织的标识;第二,政党政治权力获得的关键在于赢得选举。“赢得选举”意即“赢得政府权力”,所以西方政党必当首先谋求政权之独占,次之谋求政权之联合,再次谋求优势反对地位以备战后续选举,其政治语境中只有“执政党”与“在野党”之分,而无“执政党”与“参政党”之辨。
(三)基于政党价值属性的中间媒介论
中间媒介论将政党的价值归于其在社会与政府之间所发挥的中介作用,即政党是在同一政治共同体内联结社会与政府的中间组织。国内学者王长江与杨光斌均持此说法。王长江是国内较早分析政党角色在民众与政府关系中定位的学者,视政党为“民众参与政治的工具”、“沟通民众与政府联系的桥梁”和“人民控制政府之手的延伸”[47],因此在规范意义上政党的价值属性应涵括三重面向:其价值原则应为人民主权,即一切国家权力必属于人民;其价值取向应为民主政治,即国家权力运行当以民意为依归;价值实践应为民主执政,即执政党执政行为须充分体现民意。杨光斌的看法与王长江相仿:“政党具有的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是把政府形式上的结构与社会中的不同成分联系起来的‘纽带’。”[48]杨光斌认为,政党既立足于社会,将民众的利益需要输入到政府决策过程之中,又立足于政府,对社会的组织与成员施之以控制。较之于前者,杨光斌的观点更靠近西方“中间媒介论”的主流。在西方学者的视域下,政党正是在将“市民社会”中诸如经济、文化和宗教等各种不同成分与政府结构相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其运行轨迹则和政治体制的正式部分与非正式部分的交界相重合。菲利普斯提出, “政党是官员或准官员的团体,他们把大量的公民联结进入一个组织,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确保组织的官员获得得或维持权力。”“政党的本质在于它作为一个把大量的官员和公民联结在一起的机构,为一部分人控制另一部分人或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沟通提供了一种手段。”[49]
三、政党概念的要素及其重释
观其大略,可见中西都有关于政党政治的实践历史与学理思辨,二者实践的交合之处在于举凡为政党者,莫不与利益、权力与民主等政治要素紧密相连,由此从学理上笼统以利益、权力或民主等要素来界定政党概念,亦无不可;但探其幽微,始知中西之间甚或中西内部各党之间,彼此的实践形态与学理分析又颇具差异,盖因在政治实践中各党对利益、权力与民主等政治要素乃至某一要素之内某一方面的偏重有所不同,进而形成关于利益、权力和民主等要素的特殊的理论诠释。因此,政党的概念应同时植根于利益、权力和民主等政治要素之间,三者的相互衔接与融合,规定了政党的基本属性,但在基本属性范畴下三者却又各具意蕴,引致了政党的多重面向。
首先,利益为政党的本质属性。利益一物,必起于需要,“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需要是利益的基础”[50],而后又行之于社会,“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51]所谓利益,其内在必然性为需要的自我实现的天然倾向,外在规定性为社会的关系空间的相互作用,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52]既有利益,人之所行必循利益而动,“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3];人之所思亦必因利益而生,“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4]。据此,利益是一切人和人的组织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理解和诠释人的现象的本质属性,政党也不例外,利益是政党的本质属性。以利益剖析政党:第一,实现政党的政治纲领是其最高利益所在,是政党的政治利益。政党若谋求长久存续于社会之中,须响应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以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为要务,将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凝聚为政党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纲领,继而践行政治理想,实现政治纲领。政党的政治利益赋予政党以社会存在的必要性和社会认同的合法性,政党的生死存亡全系于此。第二,实现政党的执政资格是其现实利益所在,是政党的组织利益。政党若力图实践其政治纲领,必仰赖于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与运用,以主导和影响政治过程为依归,将政党潜在的执政资格转化为现实的执政权利,进而落实为操于政党之手的政治权力。此既为政党贯彻其政治纲领的现实基础,是政党的现实利益之所在;又为政党区别于其余社会政治组织的利益范畴,是规定政党之所以呈特定组织形态的组织利益。第三,实现党员的个体利益是其合理利益,是政党的党员利益。作为组织,政党必先有实体形态上的存在而后方可竞胜于政治之中,是故以政治录用与精英输送为手段,吸纳党员;而党员之所以参与政党,多希图凭藉政党组织获致某种需要的满足。这属于支持政党实现执政资格以践行其纲领的合理利益,也是以党员为指向的政党的党员利益。由此观之,政党的利益属性的内在基本逻辑的线索有二:一是规定性线索,即政党的政治利益赋予组织利益以正当性,而政党的组织利益又赋予党员利益以正当性;二是递进性线索,即由政党的合理利益的实现推之现实利益的实现,又由政党的现实利益的实现推之最高利益的实现。鉴于利益的社会属性,政党利益的实现过程实际上又存在于权力的垄断和运行之中。
其次,权力为政党的核心属性。政党嵌入在社会的静态政治结构与动态政治过程之中,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政党对权力的垄断性占有与运用的效度。可以说,权力既为政党的现实利益与组织利益之所在,又为政党实现其利益的凭依。以权力为中轴,宏观上可以践行政党政治纲领,实现政党的政治利益,微观上可以维护党员个体利益,实现政党的党员利益。因此,权力是政党实现其利益的逻辑中介,其需要唯有经过权力的轨道方能转变为政党利益,而利益又因对权力的占有和运用而转变为事实,权力自然就成为实现政党利益本质的内在规定性的核心,对权力的垄断的争夺也成为辨析政党与其余政治组织的根本特征。公允而论,“权力”之义,学者各持己见。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观察:权力的静态体现其或然性,即主体排除抑制因素、贯彻自身意志的可能,“是把一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55];权力的动态彰显其必然性,即实质上主体与客体之间支配和服从的关系,“应该将权力理解为众多的力的关系,这些关系存在于它们发生作用的那个领域。”[56]其中,构建权力的路径又有不同:或依恃暴力,以主体的恣肆与客体的被迫为方式,构建权力;或凭藉权威,以主体的主导与客体的认同为方式,构建权力。因此,权力悬置于暴力和权威之间,又往往杂糅二者以为其基础,而政党与权力的关系也与权力的构建路径休戚相关:第一,政党的权力实现机制有暴力的强行植入与权威的自然发育两个途径。后发国家的政党多以革命党、民族党的面目出现,属外源性政党,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反抗与分解既存权力结构,将自身强行植入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与政治秩序,其演进序列先以掌握政权为目标,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以政权合法化为中心,在保持国家执政党的基本定位下由国家党转变为社会党;传统西方国家的政党多属内源性政党,是政治领域自然发育的结果,其权力与权威的获致共同完成于以政治选举权泛化为核心的同一政治参与过程之中,“随着参与的扩大,政党出来组织参与,随着政党的发展,它又促进了参与的扩大,”[57]由此呈现出精英党、群众党、全方位党和卡特尔党的渐次演化的政党历史形态。第二,政党的权力运行机制有直接领导与间接领导两类。政党对政权的占有与运用集中体现在权力的决策环节,尤以国家的重大人事决策与政策决策为核心,继而形成执政党与涵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政治结构的广义政府体系之间在决策与执行上的权力格局,可分两类:一种是在党政一体的权力格局下政党的直接领导,多以后发国家形成之初的权力运行模式为代表,即政党直接作出正式的政治决策,交付于政府体系予以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政治结构成为政党的附庸;一种是在党政分立的权力格局下政党的间接领导,多以欧美国家的权力运行模式为代表,即政党通过议会党团提出决策草案,经议会辩论、协商和确认后上升为国家意志,由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予以执行与保障。第三,政党的权力导向机制有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政党的权力运行以利益为导向,各政党间颇有殊异:若一党汲汲于政党利益和党员利益,势必罔顾民意,以封闭的决策方式主导权力及其所隐含的利益的流向;若一党面向多元化的利益结构,宜采取开放式的决策方式,尊重和允许多元利益主体在政党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准此,掌握政权虽为政党的核心属性,却又绝非一党独裁的凭依,反当以民主为权力的规范。
再次,民主为政党的价值属性。“民主”一词初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著《历史》一书,其意涵经亚里士多德阐释为“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58]西方民主政治模式以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为基本实践形式,后在现代间接民主的基础上又有参与民主、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自由民主等当代类型。虽然当代民主政治表现形态光怪陆离,但撮其要义,民主的实质仍不外是主权在民,形式也不过为基于服从多数、保证少数和正当程序等原则,权力主体在决策过程中对权力客体的利益予以确认与实现的程序安排。民主政治是现代政党政治出现的生态与基础,政党民主是国家形态的政治民主在非国家形态的政治组织中的自然派生,其派生机制为政治权力和政治选举权在社会领域的双重延伸,从而使政党主观上须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诉求充分回应,客观上实现以民主方式组织和管理政府体系的价值功能。因此,“现代民主完全是建立在各政党的基础之上的,民主原则越是付诸实施,各政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59]实现民主成为政党的客观价值所在。以政党的利益为坐标,政党民主有其特定层次及结构,同时,政党的权力机制也贯穿于其中:第一,在政党的政治利益和权力实现机制层面,政党民主体现为党社民主,这是政党民主的归宿。社会是政党的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力的来源与流向,社会通过对政党权力合法性的支持与认同的变化,借以表达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政党则据此调适政党政治纲领和社会利益诉求的关系,实现政党的政治利益,而民众自由组织政党的政治权利的保障与实践是党社民主的最高形式;第二,在政党的组织利益与权力运行机制层面,政党民主反映为党际民主与党政民主,二者是政党民主的主体。党际关系是政党之间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主体表现[60],力强者成为执政党以主导政治权力,力弱者变成参政党或反对党以参与或影响政治权力,而党际民主则是对政党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性超越,是应然意义上政党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61]的规范性要求对纯粹政治力量实践的超越;党政关系以执政党与政府在权力决策与运行中的关系为核心,党政民主则是在政党与政府之间的职能和权力明确界分上,建立政党与政府关于政权的领导与执行的法理关系,二者各负其责,各行其权,各成其事。在政党的党员利益与权力决策机制层面,政党民主投射为党内民主,这是政党民主的基础。党内民主的前提是承认与允许政党成员有区别于政党和其他政党成员的特殊的合理利益诉求,由此又必然要求政党充分尊重党员在政党组织和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与个体权利,并将之整合在政党的开放式政治决策过程之中,而以党员的自主意愿为政党决策的标准是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现。
从学理上重构政党概念,应起于重释政党的基本属性;而重释政党的基本属性,又须兼顾每一属性的不同面向。属性规定政党实质的内在恒定的必然性,面向赋予政党形态的外在殊异的或然性。鉴于利益、权力与民主之于政党属性的重大意义,政党可被视为一种基于利益的本质规定性,以获取与主导政治权力为核心,通过政治权力将社会与国家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政治组织。同时,政党虽无法脱离利益、权力与民主等属性而维持,但却可偏行于某一或某些特定面向之间而具有不同的形态,因此,又不能将世上所有政党一概而论,宜当探究每一政党的特殊所在。可以断言,“概念界定的严谨或者重要性往往不在于它对特定问题的解决,而是在于它所尝试的东西能引出更多的问题,能够激发人们的思想,进而引起人们的观察与反思。”[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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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9页。
[52]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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