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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 徐锋:以人民为中心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0日 15:59    作者:    点击:[]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和生动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的形成,极大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深化了民主内涵,彰显出中国式民主的独特魅力和显著优势。为展示理论界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成果,人民政协报专版刊发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华文化学院)部分学者的文章,从多个层面解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础理论和基层实践,以期引起读者共鸣。

以人民为中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要求


徐 锋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副主任、教授)

中国是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民主是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应当也必须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民主就是这样的民主,它的本质、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基于这一本质,以人民为中心、和人民群众商量着办事的协商民主就尤其重要。

中国共产党人一向重视从民心向背和力量对比的角度来认识、把握人民这一政治范畴。当代中国,人民就是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这就是一个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并为之服务的政治大联盟。要维护并不断发展、巩固这个联盟,传统的政治形式是不行的,会导致盟友纷争、联盟解体的政治市场竞争也不行。因此联盟的盟友们就只有秉持在中国一样有根有源的现代共和精神,本着天下为公、和而不同、和合相与的优秀政治价值,才能通过广泛、持久和不断深入地协商、合作,形成共同理想、共同事业、共同行动,维护和发展好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协商民主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充分尊重公众选举、知情、表达、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切实保障人民依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以及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决策、施策充分协商,这两种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并非相互替代、排斥,而是彼此贯穿、相互补充和相得益彰,在实践中也都是全过程、全方位地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民主的真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在我国,人民政府是商量政府,民主政治是商量政治,人民群众则是这种商量政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由此,无论是在中央、地方还是基层,相关决策施策无论是涉及人民群众整体或是部分、个人,都要充分尊重群众参与、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同人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协商。


必须始终不断坚持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色和优势。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高度一致的。党的领导系我国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它既能从根本上保证协商实践、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又能把商量着办事、协商治理推及至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从而使人民当家作主时时处处都能得到具体的、现实的体现。坚持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的领导,要不断深化对现代民主的认识和把握,推动全过程民主价值理念不断转化为丰富多样的政治实践,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种制度、程序和规范,充分保障民主政治有序、高效运转。要不折不扣按程序按规定开展协商特别是政治协商,以引领和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协商更准确、更广泛地反映群众意愿,实实在在地维护人民权利。


以人民为中心的协商民主实践既要摒弃命令主义、又要避免“尾巴主义”,所以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协商民主本身即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群众路线是正确的认识路线,也是科学的工作方式、领导方法。所有层级、各种领域和渠道中的协商活动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都要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要坚持以人民群众始终以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为决策施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商量政治走好走稳群众路线的关键在于民主集中制。要乐见人民群众意见表达的多样性,要敏于在多样性意见表达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善于在把握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关系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要长于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求同存异、求同化异,找出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作者简介:徐锋,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山东大学统一战线学硕士生导师。


来源:中央社院

编辑:董小参

责编: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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